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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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何小龙、何文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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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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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格伦餐吧、曾庆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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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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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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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807号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龙、何文财、郭翰及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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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80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何小龙 何文财 郭翰 陈汉澜 姚结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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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汉澜、姚结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龙、何文财、郭翰及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8民初380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龙、何文财、郭翰、陈汉澜、姚结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663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告何小龙、何文财、郭翰、陈汉澜、姚结良共同负担14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536564202020-11-1816:44:31:980(2020)粤0118民初3807号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龙、何文财、郭翰及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公告,原告,履行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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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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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807号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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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80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汉澜 姚结良 郭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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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3807号陈汉澜、姚结良、郭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533650882020-06-0115:50:20:744(2020)粤0118民初3807号原告广州市森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广州市,依法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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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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