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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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文罚字[2017]第3号 | 德清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德清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文罚字〔2017〕第3号案由:印刷业经营者未建立、健全五项制度当事人:德清县慧是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经济开发区长安街39号法定代表人:谈雪琴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2017年4月12日15时20分,德清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经营中,法定代表人谈雪琴在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最近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委托印刷单位是上海宏海实业有限公司。谈雪琴无法提供更新的登记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营业执照》进行拍照取证,并提取了谈雪琴的身份证复印件,由谈雪琴签字确认。检查于2017年4月12日16时05分结束。2017年4月1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5月16日,德清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谈雪琴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谈雪琴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照片,执法人员进行了打印取证。谈雪琴对未建立、健全五项制度的事实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作为印刷业经营者,自2014年9月起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五项制度,直至2017年4月12日被本局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7年4月12日15时20分,德清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最近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2、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谈雪琴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作为印刷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五项制度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本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德)文罚告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或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德清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7年5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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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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