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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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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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1126民初227号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原告- 川华盛核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华盛核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高中压阀门厂有限公司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被告- 陆伟民 金立勇 四川华威流体输送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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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6民初227号原告四川华盛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威流体输送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中压阀门厂有限公司、明赐东、胡军、陆伟民、金立勇、夏尚森、李伟、倪卫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一、被告①向原告返还第一次抽逃出资的本金76万元;二、被告②向原告返还第一次抽逃出资的本金98.8万元;三、被告③向原告返还第一次抽逃出资的本金98.8万元;四、被告④向原告返还第一次抽逃出资的本金106.4万元;五、被告①向原告返还第二次抽逃出资的本金100万元;六、被告③向原告返还第二次抽逃出资的本金25万元;七、被告⑤、被告⑥、被告⑦、被告⑧、被告⑨、被告⑩、被告11在前六项诉讼请求的本金范围内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次抽逃出资本金为380万元,抽逃比例为76%(380万元/500万元);第二次抽逃出资本金为500万元。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505万元。因你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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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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