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海南澳普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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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431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海南澳普斯顿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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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8-11 |
| 2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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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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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3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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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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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4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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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薛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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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5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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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许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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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6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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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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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7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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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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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8 |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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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74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罗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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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0-26 |
| 9 |
海南奥普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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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民申2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海南奥普斯顿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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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19-12-31 |
| 10 |
黄某1、冯某等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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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334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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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1 | 2019-10-1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中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东雄 吴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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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1-26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03)琼民二初字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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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琼民二初字1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 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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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泛华实业公司和海淀证券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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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 |
| 2 |
(2003)琼民二初字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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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琼民二初字1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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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泛华实业公司和海淀证券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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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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