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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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曾垂英、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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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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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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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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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光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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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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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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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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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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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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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长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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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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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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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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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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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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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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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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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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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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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0121民初1536号原告税世娴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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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15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税世娴 被告- 孙建军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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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税世娴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2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中原告税世娴撤回对你的起诉,但保留需要你承担自费药和鉴定费7221元的诉讼权利。本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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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 2 |
(2019)川0121民初1540号原告税兰溪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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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15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税兰溪 被告- 孙建军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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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税兰溪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21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中原告税兰溪撤回对你的起诉,但保留需要你承担自费药4749元的诉讼权利。本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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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 3 |
(2019)川0121民初1536号原告税世娴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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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15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税世娴 被告- 孙建军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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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21民初1536号原告税世娴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税世娴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6381.6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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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 4 |
(2019)川0121民初1540号原告税兰溪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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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15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税兰溪 被告- 孙建军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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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21民初1540号原告税兰溪诉被告孙建军、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税兰溪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8347.1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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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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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622号原告陈应煌、张群英诉被告张勇、张兴斌、吴术钱、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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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6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张群英 陈应煌 被告- 张勇 张兴斌 吴术钱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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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622号原告陈应煌、张群英诉被告张勇、张兴斌、吴术钱、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应煌、张群英支付赔偿金174406.33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陈应煌、张群英支付保险赔偿金174406.33元;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应煌、张群英支付保险赔偿金11000元;四、驳回陈应煌、张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陈应煌、张群英承担2541元,张勇承担544.5元,张兴斌承担54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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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 6 |
(2018)川0105民初8622号原告陈应煌、张群英与被告张勇、张兴斌、吴术钱、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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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6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张群英 陈应煌 被告- 张勇 张兴斌 吴术钱 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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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622号原告陈应煌、张群英与被告张勇、张兴斌、吴术钱、成都四轮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45912.5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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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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