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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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善毅与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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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3民初501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胡善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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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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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耀南与王彬、广东省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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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540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当事人-曹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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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6-23 | 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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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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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9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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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14-11-12 | 2018-10-01 |
4 |
胡善毅与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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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胡善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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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曹耀南与王彬、广东省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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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责任纠纷 |
当事人-曹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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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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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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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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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礼双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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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民初20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徐礼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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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礼双:本院受理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徐礼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徐礼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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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2 |
(2021)粤0604执826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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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26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红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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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268号之一何红霞:本院执行的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130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826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以下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万元、诉讼费164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65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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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3 |
(2021)粤0604执82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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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26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红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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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268号何红霞:本院执行的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130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82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万元、诉讼费164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654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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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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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梁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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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梁鹏: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承办法官:周卫忠电话:0571-89262950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虞开明联系电话:18358552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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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5 |
(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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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梁鹏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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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5368号梁鹏: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梁鹏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停止许诺销售、销毁库存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二、被告梁鹏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梁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人民币;三、被告梁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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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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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知民初913号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文晓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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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知民初91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文晓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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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晓益: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主要内容为要求你方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及销毁库存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3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60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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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7 |
关于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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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初19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被告- 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 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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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豫03民初190号之一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你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3民初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邮寄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262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法官:杨保国联系电话:0379-63369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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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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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初18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宋进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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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进朝:本院受理的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4-17上传日期:2019-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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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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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宋进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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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进朝: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2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0版刊登日期:2018-06-28上传日期:2018-0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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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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