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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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广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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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4执保4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营口广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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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2 |
上海穆勒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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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126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穆勒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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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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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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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3民初928号之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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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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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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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3民初92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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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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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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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执异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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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5 |
6 |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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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执异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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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5 |
7 |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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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执异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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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5 |
8 |
营口广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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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4执保4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营口广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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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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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城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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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2执恢5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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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4 |
10 |
永安金牛水泥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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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481执316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永安金牛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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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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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9民初17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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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17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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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9民初1771号谈伟东、谈志强、许红光:本院受理原告李仕威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谈伟东、谈志强、许红光民间借贷纠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大观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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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渝0119民初17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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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17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洪 当事人-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许红光 谈志强 谈伟东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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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9民初1772号许红光、谈志强、谈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与被告许红光、谈志强、谈伟东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9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南川区人民法院张丽敏联系电话:023—64567017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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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3 |
原告莫薇薇诉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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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53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莫薇薇 当事人-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被告- 赵艳艳 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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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薇薇诉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10-2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5386号赵艳艳、林丹红:本院受理原告莫薇薇诉被告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注明起诉要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曾凡艺联系电话:025-835239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徐志里与被告赵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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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4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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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5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被告- 孙来扣 孙小明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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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5717号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注明起诉要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曾凡艺联系电话:025-835239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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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5 |
(2018)渝0108民初57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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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57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红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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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5798号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光:本院受理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8民初57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李明刚联系电话:8115523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8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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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6 |
(2018)渝0108民初57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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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57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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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5798号许红光、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渝0108民初579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南岸区茶园新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8号)4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李明刚联系电话:8115523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8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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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7 |
(2017)渝0107民初5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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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14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殷家棋 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 李宁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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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5145号殷家棋:本院受理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与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李宁、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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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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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原告沈吉庆与被告黄旭庆、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状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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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吉庆 被告- 黄旭庆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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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云龙(3303021957****3219):本院受理(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原告沈吉庆诉被告黄旭庆、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云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原告沈吉庆的上诉状。上诉要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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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9 |
(2016)浙0602民初11748原告沈吉庆诉被告黄旭庆、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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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吉庆 被告- 李云龙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旭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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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李云龙(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3219):本院受理原告沈吉庆诉你、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黄旭庆归还原告沈吉庆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云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0万元及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吉庆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黄旭庆、李云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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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10 |
(2017)渝0107民初5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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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14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日上午时分(遇节假日顺延)在 和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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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5145号殷家棋、李宁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和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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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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