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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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道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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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6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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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4 |
2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道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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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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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4 |
3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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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1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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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8-29 | 2021-10-11 |
4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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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民初35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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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2 |
5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正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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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62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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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6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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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1332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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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28 |
7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世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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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5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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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2 |
8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潮河支行与白太君、张玉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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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民初2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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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14 |
9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潮河支行与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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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民初27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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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14 |
10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继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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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137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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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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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521民初1220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黄泽钊、黄成银、曾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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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1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 黄泽钊 黄成银 曾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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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1民初1220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黄泽钊、黄成银、曾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052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以本金1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食品加工工业区内大桥镇黄包山村七社的39个酒罐在其拍卖、变卖、折价该财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泽钊、曾小琴、黄成银对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10元,由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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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2019)川0521民初1220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泽钊、曾小琴、黄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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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1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泽钊 曾小琴 黄成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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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1民初1220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泽钊、曾小琴、黄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告偿还由原告借款本金13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2、判决原告对抵押物财产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泽钊、曾小琴、黄成银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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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3 |
(2019)川0521民初1536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银、张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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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15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光银 张守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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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1民初1536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银、张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款项还清为止);2、二被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4、原告对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云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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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4 |
(2019)川0521民初94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良、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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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学良 黄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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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1民初94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良、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学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时止,其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以超期本金和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以上所有利息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若被告胡学良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完毕,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丽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位于泸县福集镇朝阳南街的房产[房产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00703524号,土地证号:泸县国用(2007)第3311号,建筑面积141.71㎡]依法变现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621元,由被告胡学良、黄丽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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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
5 |
(2019)川0521民初94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良、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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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学良 黄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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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1民初94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良、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资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本金270000元,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约定执行,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到2018年10月15日利息为18039.37元,现本息共计288039.3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9)川0521民初94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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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6 |
(2018)川0521民初1963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文俊、王行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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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1民初19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文俊 王行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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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21民初1963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文俊、王行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文俊、王行会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774.71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二、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欧文俊、王行会所有位于泸县得胜镇校园路60号1幢2单元9号的住房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3元、公告费300,共计3043元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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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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