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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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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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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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19 |
2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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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78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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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1-01 |
3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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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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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01 |
4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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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执369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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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1-13 |
5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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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执369号 | - |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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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13 |
6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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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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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8-19 |
7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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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财保6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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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8-09-23 |
8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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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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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7-06 | 2018-10-25 |
9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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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财保1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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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2020-04-29 |
10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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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异13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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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9-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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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执17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大伟 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宏康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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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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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50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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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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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5号余家梅、王薇: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家梅、王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余家梅、王薇为本院(2020)粤0303执9357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告余家梅、王薇对本院(2018)粤0303民初25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4元,由被告余家梅、王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0)粤0303执异22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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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执公告恢8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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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8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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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864号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王大伟、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6)惠仲案字第4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86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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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3 |
(2021)粤0303民初50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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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薇诉 余家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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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5号余家梅、王薇: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家梅、王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00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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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4 |
(2021)粤0303民初50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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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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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5号余家梅、王薇: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家梅、王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00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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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5 |
(2018)粤03民初184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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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1845号 | -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宏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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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1845号王大伟、深圳宏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不服(2018)粤0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无需连带清偿(2017)粤03执171号案的执行债务;2.案件受理费由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大伟、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民初1845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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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6 |
(2018)粤03民初1845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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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1845号 | -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宏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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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1845号王大伟、深圳宏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400万元范围内连带清偿(2017)粤03执171号案的全部执行债务;二、追加被申请人王大伟为被执行人,在4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7)粤03执171号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7)粤03执171号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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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7 |
(2018)粤0303民初25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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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詹丰先 余家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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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詹丰先、余家梅:本院受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詹丰先、余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564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20.6万元,并自2018年11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上述费用,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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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8 |
(2018)粤03执21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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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17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心随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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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172号深圳市心随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7)惠仲案字第47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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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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