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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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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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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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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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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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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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6855.83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3元、财产保全费1554元,均由被告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022872020-08-2016:30:17:432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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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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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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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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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855.83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319.0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08174.8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685952020-03-0215:53:44:0联系人:(2019)粤0106民初42459号广州市筱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联系人: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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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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