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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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洪与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黄绍全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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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终6907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高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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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0-29 |
| 2 |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与高洪、刘贵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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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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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6-17 |
| 3 |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与高洪、黄绍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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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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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17-10-12 | 2019-03-30 |
| 4 |
卢国影、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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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执异5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卢国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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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17-09-11 | 2017-10-26 |
| 5 |
卢国影与高洪、黄绍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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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09号 | - |
原告-卢国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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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7-02-24 |
| 6 |
卢国影与黄绍全、高洪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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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1122号 | 民事执行 |
申请执行人-卢国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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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7-11 | 2019-06-3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 黄绍全 张艳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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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11-2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冀0208民初4992号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黄绍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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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艳英 黄绍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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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英、黄绍全: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208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洪、黄绍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6166.29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62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高洪、黄绍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03月12日黄绍全: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民民终6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撤回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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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 2 |
(2017)冀0208民初4992号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黄绍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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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艳英 黄绍全 高洪 刘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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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英、黄绍全: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你、高洪、刘贵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高洪对判决不服予以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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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 3 |
(2017)冀0208民初4992号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黄绍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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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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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艳英、黄绍全: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208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洪、黄绍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6166.29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62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高洪、黄绍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雅苹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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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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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黄绍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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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艳英 黄绍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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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英、黄绍全: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208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洪、黄绍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6166.29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辰发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62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高洪、黄绍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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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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