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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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黄志江诉被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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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3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志江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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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志江诉被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20年7月29日承办法官:李少琴联系方式:0793—8175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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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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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盛龙、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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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3民初1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吴盛龙 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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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盛龙、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112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吴盛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退货货款110000元、违约金11000元,合计121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由被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吴盛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偿清退货货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808元,由你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冰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联系法官:张忠敏联系电话:13979316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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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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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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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3民初1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吴盛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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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盛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北斗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玉山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张忠敏联系电话:0793-21175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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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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