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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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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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5民初31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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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6-17 |
2 |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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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6民初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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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24 |
3 |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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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6民初46号 | 追偿权纠纷 |
起诉人-陕西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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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7 |
4 |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东保全案件回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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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26执保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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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17 |
5 |
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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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26行审1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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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7 |
6 |
李宪龙,蒲城县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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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26民初16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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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3-27 |
7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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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知民初27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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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2-02 |
8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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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知民初27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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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2-02 |
9 |
崔来运,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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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771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崔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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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04 |
10 |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来运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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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民初778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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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19-01-31 | 2019-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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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陕0115民初31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缑广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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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 | - | 2017-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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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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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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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张小勇:-->张小勇:本院受理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115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88592922021-01-2312:51:49:99张小勇3678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1/23/content_8859292.htmlnull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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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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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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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勇: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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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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