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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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颖、魏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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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郑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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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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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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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德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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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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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吴恭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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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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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黄娟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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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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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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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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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建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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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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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丁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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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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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孙鸿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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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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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长乐隆鑫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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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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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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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102民催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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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7-03-05 |
2 | (2016)闽0102民催6号 | - |
被告- 株洲奇利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隆亿和电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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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05 |
3 | (2015)榕民初字第1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彭根发 王琪原 彭英龙 彭英杰 朱毓琳 彭英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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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6-09-13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株洲奇利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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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2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 株洲奇利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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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6-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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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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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5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李协群 林天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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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天琛、李协群、肖娟、陈鸣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林天琛、李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43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8日结息152770.04元,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续计利息);2、林天琛、李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违约金71500元;3、林天琛、李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3234元;4、陈鸣恩、肖娟对林天琛、李协群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陈鸣恩、肖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天琛、李协群追偿;6、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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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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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5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李协群 林天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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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天琛、李协群、肖娟、陈鸣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陈鸣恩、肖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273002.07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8日结息126732.58元,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以借款本金1423002.07元为基数,2020年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1273002.0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续计利息);2、陈鸣恩、肖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违约金71500元;3、陈鸣恩、肖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969元;4、林天琛、李协群对陈鸣恩、肖娟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林天琛、李协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鸣恩、肖娟追偿;6、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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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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