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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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劳仲案字[2016]0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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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劳仲案字[2016]02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琴 被告- 上海喜韵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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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何琴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8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绍兴市马臻路45号31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82号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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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2 |
绍越劳仲案字[2016]0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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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劳仲案字[2016]02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琴 被告- 上海喜韵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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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何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8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6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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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
3 |
绍越劳仲案字[2016]0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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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劳仲案字[2016]02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晶 被告- 上海喜韵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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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8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6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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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
4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05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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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05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娟英 被告- 上海喜韵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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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喜韵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娟英诉你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2016]第566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名单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2月19日15时在本委仲裁庭2号庭(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147号1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闭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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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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