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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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1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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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蒋伟 被告- 深圳前海创置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奥创四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潘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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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111号深圳市海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伟诉被告深圳市海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潘树峰、深圳奥创四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创置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反诉状及反诉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补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租金人民币25275.00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3、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暂计至2020年4月4日)止的租金人民币4423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贰仟叁佰元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向深圳市现代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结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7,523.94元(大写:贰万柒仟伍佰贰拾叁元玖角肆分);5、由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以及诉讼过程中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被告深圳前海创置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为:1、请求判决自2019年12月23日锁门起,反诉人已无法办公,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解除;2、请求贵院判决被反诉人归还反诉人办公物品并追究被反诉人侵占处置反诉人私有财产的责任;3、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以及诉讼过程中支出的其他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下午09时30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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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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