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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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勇、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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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辖终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范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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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7 |
2 |
曾晓春、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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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463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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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2 |
3 |
罗奇华、吕美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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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20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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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8 |
4 |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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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21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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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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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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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2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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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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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闵升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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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21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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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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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黄华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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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23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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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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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平、陈赛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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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7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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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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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工会委员会、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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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6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工会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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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24 |
10 |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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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财保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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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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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再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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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再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陈鑫 再审被申请人- 奉化市伟鑫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贝升拉链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桂芬 陈玄校 董夏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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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奉化区锦屏街道锦屏南路3号董桂芬:本院审理再审申请人陈鑫与被申请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伟鑫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贝升拉链有限公司、陈玄校、董桂芬、董夏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再12号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判令:一、撤销象山县人民法院(2012)甬象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再审申请人陈鑫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戴金元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翁羽、林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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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鲜天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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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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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335号宁波海曙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鲜天财:本院受理的[(2020)浙0212民初13335号]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蒋明珉电话:0574-87412274邮寄样报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1213室邮政编码:315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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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申请人石嘴山市顶胜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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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 0212 民催 27 号 | - |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顶胜宝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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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催27号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石嘴山市顶胜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据号码3130005149924960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石嘴山市顶胜宝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9924960、出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7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嘴山市顶胜宝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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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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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晋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信甬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闫明、张庆芳、李明、钱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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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5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晋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信甬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 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 闫明 张庆芳 李明 钱丽娟 顾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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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5286号宁波市镇海晋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信甬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闫明、张庆芳、李明、钱丽娟、顾和平:本院在执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晋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信甬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闫明、张庆芳、李明、钱丽娟、顾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12执528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庆芳名下位于宁波市芙蓉路38弄地下汽车库-1-14。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永估(2019)法委字第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9.98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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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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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杰邦管件汽配有限公司、徐志骞、童彩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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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3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杰邦管件汽配有限公司 徐志骞 童彩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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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3695号徐志骞:本院在执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杰邦管件汽配有限公司、徐志骞、童彩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浙0212执36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志骞名下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万兴路171号20幢05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浙江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浙海德(2017)评字第F100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24.3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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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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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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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章学敏 郭敏 陈正光 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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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10854.17元、罚息39875元、复息1681.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罚息、复息(复息仅对未付利息计收,不得对罚息或复息计收复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8567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共同负担48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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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7 |
上诉人宁波瑞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宁海县七超层压轴瓦厂、宁波七超竹业有限公司、尤陆君、尤亚珍、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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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瑞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 宁海县七超层压轴瓦厂 宁波七超竹业有限公司 尤陆君 尤亚珍 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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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83号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宁海县七超层压轴瓦厂: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瑞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宁海县七超层压轴瓦厂、宁波七超竹业有限公司、尤陆君、尤亚珍、宁海县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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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8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周善良、戴明飞、周飞龙、陈凤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拍卖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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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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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958号周飞龙、陈凤岐: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周善良、戴明飞、周飞龙、陈凤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浙0204执29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飞龙名下位于奉化区(原奉化市)溪口镇美龄山庄B-18幢的房地产,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凤岐名下位于奉化区(原奉化市)溪口镇美龄山庄B-2幢的房地产。经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浙国房估甬字(2017)第0020号、浙国房估甬字(2017)第0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房地产价格分别为338.9万元、292.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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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9 |
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戴圣青、林爱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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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泰丰化工有限公司 戴圣青 林爱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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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99号宁波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戴圣青(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4119)、林爱月(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412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戴圣青、林爱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93986.14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93986.1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戴圣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林爱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545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被告宁波泰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戴圣青、被告林爱月共同负担821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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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10 |
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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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章学敏 郭敏 陈正光 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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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本院受理(2017)浙0204民初790号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252476.93元,并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计5252476.93元]2、判令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章学敏、被告郭敏、被告陈正光、被告章锦绿对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六位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17日,14时4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阮佳志、陈吴辉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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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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