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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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卓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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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64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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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0 |
2 |
覃善炯;覃善健;杨斌发;朱明智;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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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64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杨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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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9 |
3 |
(2021)粤1972执116号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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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6号之二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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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4 |
东莞市卓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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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933号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卓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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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3-08 |
5 |
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与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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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290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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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04 |
6 |
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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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381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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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0 |
7 |
东莞市卓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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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417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卓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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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0 |
8 |
朱明智、覃善健、杨斌发等与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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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266号 | - |
申请人-朱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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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1-01-04 |
9 |
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亚弘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冉娅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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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7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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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6-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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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2001号公告送达被告东莞市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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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0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米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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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001号东莞市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米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米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为1124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米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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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2 |
(2021)粤1972执11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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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 被告- 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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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6号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展鹏餐饮店与被执行人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1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东莞金蚂蚁科技有限公司须32039元,利息375.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85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40.3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7元,合计33496.3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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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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