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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卡运力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10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0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5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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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20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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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8-18
    2

    王洪国、陈莲、陈玲与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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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25财保13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王洪国
    陈玲
    陈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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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27
    3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王朝钟、刘晶晶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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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22民初102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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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6
    4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攀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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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22民初82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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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4-27
    5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雄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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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22民初51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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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06
    6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朝钟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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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22民初51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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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06
    7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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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411民初344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撤回对
    李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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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8-17
    8

    尚某3、顾治珍、尚某1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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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24民初92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尚某2
    尚某3
    尚某1
    顾治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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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5-06
    9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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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04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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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7-12
    10

    金华市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汪会根、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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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23民初9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金华市易达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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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02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易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汪会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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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义县人民法院 G75 2020-11-08
    2 (2020)粤53民终10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国启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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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G74 2020-10-13
    3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健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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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山县人民法院 G03 2020-07-05
    4 (2019)粤5303民初6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国启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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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G39 2020-04-14
    5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薛志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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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06 2020-01-19
    6 (2019)粤5303民初6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国启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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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G47 2019-11-10
    7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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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40 2019-09-05
    8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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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31 2019-03-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涟水凯乐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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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26民初84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涟水凯乐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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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告涟水凯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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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2

    (2019)浙0683民初7551号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卢杰等补正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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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民初75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刘海军 被告- 蒋竹玲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谢贤珍 卢杰 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蒋毓婧 李应杰 曹纪莲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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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卢杰、李应杰、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7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补正内容如下:判决书第13页判决主文:“四、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赔偿刘海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325013.73元;”应补正为“四、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在继承蒋礼文遗产范围内赔偿刘海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325013.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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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3

    (2020)冀0109民初189号王志强诉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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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9民初18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王志强 被告- 陈进家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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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进家:本院受理王志强诉陈进家、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9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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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4

    (2020)粤0304民初19990号案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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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999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黄山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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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9990号之一黄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黄山、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9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山、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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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0
    5

    (2019)浙0683民初7551号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卢杰、李应杰等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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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民初75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刘海军 被告- 卢杰 李应杰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谢贤珍 曹纪莲 蒋竹玲 蒋毓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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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卢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卢杰、李应杰、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海军19056.36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乘客)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海军100000元;三、李应杰赔偿刘海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94648.04元的30%计148394.41元,该款其中133554.9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刘海军;四、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赔偿刘海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325013.73元;五、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李应杰应支付的赔款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刘海军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交纳专户名称: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228580699909052977),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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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9
    6

    (2019)浙0683民初7551号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卢杰等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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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民初75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刘海军 被告- 卢杰 李应杰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谢贤珍 曹纪莲 蒋竹玲 蒋毓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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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卢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卢杰、李应杰、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贤珍、曹纪莲、蒋竹玲、蒋毓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755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防疫期间开庭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单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瑛英、史再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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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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