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黄树勇、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2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3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4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5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6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7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8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9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10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604执异68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81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81号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邓小冰:关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68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4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2-16 |
2 |
(2021)粤0604执异68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81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 被告-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81号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邓小冰:关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68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4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2-16 |
3 |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李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异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李彪 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336号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李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李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0)穗中法执字第2055号、(2017)粤01执恢61号】,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3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7)粤01执恢61号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19 |
4 |
(2021)粤0604执异66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60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中伉塑料厂 肇庆汇忠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60号佛山市南海区中伉塑料厂、肇庆汇忠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檀文忠、黄恺芬、檀文星:关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66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86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29 |
5 |
(2021)粤0604执异66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60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中伉塑料厂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汇忠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60号佛山市南海区中伉塑料厂、肇庆汇忠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檀文忠、黄恺芬、檀文星:关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66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86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29 |
6 |
(2021)粤0604执异65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5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59号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关建宇、林翠仁、李秀讠永、朱伟成、朱昶仪、陈健源、李锦江:关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65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40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27 |
7 |
(2021)粤0604执异65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59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659号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关建宇、林翠仁、李秀讠永、朱伟成、朱昶仪、陈健源、李锦江:关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65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40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27 |
8 |
(2021)粤0106执异688、694-695号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魏坚、戴沄慧、吴志华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执异688、694-6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688号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魏坚、戴沄慧、吴志华: 关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魏坚、戴沄慧、吴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688、694-695号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6)粤0106执3366-336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185752021-08-1317:21:44:0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1)粤0106执异688、694-695号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魏坚、戴沄慧、吴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魏坚、戴沄慧、吴志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
展开
|
2021-08-12 |
9 |
(2021)粤0606执异29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6执异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佛顺法执字第号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 胡德 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朱丽洁 胡启林 邓卓涛 胡启明 张银开 颜有银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朱丽洁、邓卓涛:本院受理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46号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胡德、颜有银、胡启林、胡启明、朱丽洁、邓卓涛、张银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4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7 |
10 |
(2021)粤0606执异296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6执异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粤执号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华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伍结莹 梁友晓 潘锦棠 伍礼安 伍结碧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华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潘锦棠、伍结莹、伍结碧、伍礼安、梁友晓:本院受理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10407号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海坤文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潘锦棠、伍结莹、伍结碧、伍礼安、梁友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104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