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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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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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9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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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3-18 |
2 |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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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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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5-24 | 2018-12-11 |
3 |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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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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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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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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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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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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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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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月租费85366元及违约金14213元;二、被告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23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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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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