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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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平、李沛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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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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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孙萌、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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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孙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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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有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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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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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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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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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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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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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祖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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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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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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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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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赵思伟、郭美燕、赵胤杰与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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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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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周中兴与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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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周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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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段静、杨智茹与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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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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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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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执异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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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3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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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3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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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2021)云01执异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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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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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普洱天壁水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云南普洱天壁水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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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3 |
(2021)云01执异202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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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2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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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执异202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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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4 |
(2021)云01执异2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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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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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魏进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0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魏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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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5 |
(2021)云01执异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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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2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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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新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李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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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6 |
(2021)云01执异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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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2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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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曾修华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4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曾修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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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7 |
(2021)云01执异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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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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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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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8 |
(2021)云01执异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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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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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执行(2019)云昆真元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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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9 |
(2020)云01执异177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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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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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异177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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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10 |
(2021)云01执异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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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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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精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包装进出口云南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国包装进出口云南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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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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