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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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伟赞、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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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张伟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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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嘉策智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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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嘉策智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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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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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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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肥合新复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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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合肥合新复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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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梁冰、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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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梁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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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周泳珊、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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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周泳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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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玉钗、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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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郭玉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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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吴燕彩、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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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吴燕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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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罗鑫、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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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罗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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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泽苗、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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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林泽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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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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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执13231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2 | 详情 |
2 | (2021)苏0581执1522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3 | (2021)粤0606执289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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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58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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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80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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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78049.82元及利息损失(以78049.82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13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盛攸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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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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