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01091号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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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详情 |
2 | (穗白)食药监药罚决审[2019]000406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给予警告;2、处3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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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食药监药罚决[2019]000022号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警告;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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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穗)食药监药罚〔2019〕4号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警告;2.罚款957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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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穗)食药监药罚〔2018〕63号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警告;2、罚款3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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