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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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2019〕13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无标识及合格证5箱“柿饼”;二、罚款5000元。备注部分:1、定性分析: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识及合格证“柿饼”,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2、裁量分析: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识及合格证“柿饼”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2019年1月2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后已停止经营无标识及合格证“柿饼”,并且货值金额较少,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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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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