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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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启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星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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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启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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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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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民初82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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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启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任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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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任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启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任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根据签定的分销合作协议支付佣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次维权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本次维权诉讼相关的律师费。4.判合被告按定期率利支付延期付款相对应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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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21)浙0203民初82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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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启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任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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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任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启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任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根据签定的分销合作协议支付佣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次维权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本次维权诉讼相关的律师费。4.判合被告按定期率利支付延期付款相对应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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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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