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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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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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1民初76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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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4 |
2 |
案外人李卉因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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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执异3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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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8-27 |
3 |
戚薇与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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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250号 | 肖像权纠纷 |
当事人-戚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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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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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冯林林因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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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执异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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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6 |
5 |
案外人王树清因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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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执异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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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6 |
6 |
案外人高秀晶因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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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执异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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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6 |
7 |
案外人刘玉杰因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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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执异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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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6-14 |
8 |
案外人高栋因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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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执异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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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6-14 |
9 |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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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6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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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1-03 |
10 |
深圳市高丽姿科技有限公司、陈力与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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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6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高丽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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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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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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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 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 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 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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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2号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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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
2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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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 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 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 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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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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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
3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2、3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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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 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 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 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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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2、337-1号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2、337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一、(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起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马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610036313.8发明专利的产品、半成品,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半成品、专有设备等;4、请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5、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鉴定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等;6、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公证费、证据收集及代理费312633.4元。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内容如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13年10月22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13年10月23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温万民、余珂珂、吴媛媛,书记员陈敏仪。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1519,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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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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