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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部华侨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潘广超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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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34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潘广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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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5-19
    2

    刘立敏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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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6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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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5-07
    3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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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行申1916号 行政处罚

    再审申请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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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29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汤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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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51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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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1-01-07
    5

    徐凤、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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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1108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上诉人-徐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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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05-26
    6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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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行终1565号 行政撤销

    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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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6-12
    7

    胡杰博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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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民初220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胡杰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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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0-04-03 2021-01-01
    8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刘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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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申31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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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2020-01-03
    9

    刘志东、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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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执2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志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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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19-09-18 2020-12-10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HUIZHANG、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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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335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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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4-15 2019-11-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20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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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00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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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065号赵杨: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谢耿涛、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152.36元,由上诉人谢耿涛负担31576.18元,由荣茂昌公司负担31576.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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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2

    (2020)粤03民终20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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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00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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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065号赵杨: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谢耿涛、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诉人谢耿涛、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00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效、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黄玮娜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付红萍。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通知书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下方签名,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七、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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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3

    (2020)粤03执52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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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529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被告- 潘广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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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298号潘广超: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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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4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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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耿涛 赵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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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964号赵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耿涛、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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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5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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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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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964号赵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耿涛、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谢耿涛不服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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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6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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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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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964号赵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耿涛、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损害赔偿款项及处理事故相关费用2058000元;二、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损害赔偿款项及处理事故相关费用的利息损失(其中1988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4日起、56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6日起、14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谢耿涛对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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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7

    (2018)粤03执复148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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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复1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张文媛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王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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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复148号张文媛、王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媛、王鹏、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复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复议请求,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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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8

    (2018)粤0308民初657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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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8民初6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瑞雅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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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8民初657号陈昌岳: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新红诉被告深圳市华瑞雅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8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昌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新红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34.7元;二、驳回原告郭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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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8
    9

    (2017)粤0308执388号结案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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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8执3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瑶 被告-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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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8执388号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瑶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4213号,(2016)粤0308民初11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8执3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4213号,(2016)粤0308民初119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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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4
    10

    (2018)粤0304民初770号田贵联、杨杰、深圳市东方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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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7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田贵联 杨杰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兴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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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770号田贵联、杨杰、深圳市东方兴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田贵联、杨杰、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兴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田贵联、杨杰、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2、田贵联、杨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49956.88元及自2017年12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3、处置田贵联、杨杰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不足部分由田贵联、杨杰继续清偿;4、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田贵联、杨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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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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