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唐林森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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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82执65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林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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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23 |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田仿伟、裴会双、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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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恢135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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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1 |
| 3 |
5569唐林森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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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民初556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唐林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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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26 |
| 4 |
田仿伟与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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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民初460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田仿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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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30 |
| 5 |
唐林森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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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2民初62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唐林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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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28 |
| 6 |
田仿伟与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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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执异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田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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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1-02-22 |
| 7 |
申请保全人唐林森; 被保全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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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执保10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唐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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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10-29 |
| 8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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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执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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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5-19 |
|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田仿伟、裴会双、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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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执22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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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1-22 |
| 10 |
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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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2执235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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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8 | 2020-05-26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苏0982民初189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盐城隆盛广告传媒中心 被告-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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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8-03-08 |
| 2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盐城隆盛广告传媒中心 被告-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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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G53G56中缝 | 2017-10-15 |
| 3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盐城隆盛广告传媒中心 被告-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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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7-05-18 |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田仿伟 裴会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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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G71 | 2017-04-20 |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田仿伟 裴会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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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1 | 2017-04-2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苏0982执2350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8 | 详情 |
| 2 | (2019)苏0982执2225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 3 | (2019)苏0982执2224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 4 | (2019)苏0982执1264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5 | 详情 |
| 5 | (2018)苏0982执1283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6 | 详情 |
| 6 | (2018)苏0982执476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5 | 详情 |
| 7 | (2018)苏0982执467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5 | 详情 |
| 8 | (2016)苏0506执1981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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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裴会双 王永忠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伍满枝 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 田仿伟 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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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16号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对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律师费220600元部分依法改判,判令上诉人不承担上述金额的律师费;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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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
| 2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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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 田仿伟 裴会双 伍满枝 王永忠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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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5月30日的利息778168.6元、罚息799312.5元、复利39429.38元,以及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年利率9.135%计算)和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以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220600元。三、如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磨床1台,发动机通用气门锥形锁块1台,高精度立式绗磨机1台,过滤机、钻石绗磨机1台,可调变距拧紧机1台,自动变距拧紧机1台,铣床(台湾进口机心)1台,气量仪检验仪1台,BOSCH拧紧枪22台,分析软件(金相显微镜用)1台,在线检漏测试台2台,电结机1台,尾气排放分析仪1台,保压夹具16套,发动机装配线6套,发动机测试控制系统5套,次元测量仪4台,Q发动机缸体2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3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4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6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1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夹具刀具1只,清洗机防修功能层2套,单面镗床3台,绗磨头8只,刀具5套以及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卧式镗锐加工车6台,卧式镗锐加工车2台,立式加工中心1台,立式加工中心8台,立式加工中心1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分别以1083万元、1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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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4 |
| 3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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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裴会双 王永忠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伍满枝 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 田仿伟 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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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265593.6元、复利人民币1755.36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20600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SZZX04(高抵)20140028清号抵财产清单项下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SZZX04(高抵)20140029清号抵财产清单项下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5、判令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5月31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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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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