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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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郭珺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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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87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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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9 |
2 |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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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22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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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11 |
3 |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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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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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1-01-01 |
4 |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郭珺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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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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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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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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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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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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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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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周传银诉被告绿滋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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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287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传银 当事人- 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绿滋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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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传银诉被告绿滋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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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2 |
(2021)粤0304执异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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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动产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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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4号陈汉波、马伟丰、程朗桄、谭伟良、深圳前海动产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汉波、马伟丰、程朗桄、谭伟良、深圳前海动产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动产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33217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的10000万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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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0)粤0304执322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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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22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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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32217号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322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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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4 |
(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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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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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之一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9月12日至9月30日的会员服务费及物业管理费171522.5元;三、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1624950元;四、驳回原告江西绿滋肴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5元,由被告负担20945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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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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