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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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健、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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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3民初247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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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30 |
2 |
吕新振、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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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3民初247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吕新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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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30 |
3 |
菏泽市章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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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7民申4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菏泽市章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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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9 |
4 |
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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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3执保75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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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24 |
5 |
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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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3财保540号 | - |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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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24 |
6 |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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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财保226号 | - |
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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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1 |
7 |
天津南天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贾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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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民终25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南天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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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5 |
8 |
肖建海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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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2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肖建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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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4 |
9 |
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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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执异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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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30 |
10 |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良山、胡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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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民终25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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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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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902民初2301号刘继龙诉王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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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2民初230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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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蜀全: 原告刘继龙与你、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继龙支付欠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计算方式为:第一部分,以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二部分,以3.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5元,由被告王蜀全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超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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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2 |
(2018)冀0902民初2301号刘继龙诉王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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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2民初230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继龙 当事人-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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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蜀全:原告刘继龙与你、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继龙支付欠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计算方式为:第一部分,以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二部分,以3.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5元,由被告王蜀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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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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