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佳富联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共和和丰大厦B座17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满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民初5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5-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雄 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王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刘银联系电话:210520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7号观澜法庭 收起

    ... 展开
    2021-04-14
    2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8000元、本体维修费500元和水电费492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被告王雄负担550元,原告负担27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3-18
    3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雄 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8000元、本体维修费500元和水电费492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被告王雄负担550元,原告负担27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3-18
    4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终止;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约,被告所预付给原告的租赁押金58000元归原告所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74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3月、4月、5月的租金(含5月份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16000元,滞纳金人民币4133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3月、4月、5月的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500元,滞纳金人民币17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的电费人民币420元,滞纳金人民币24元;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的水费人民币72元,滞纳金3元;8.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将被告二的公司住所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梅龙大道1040号共和和丰大厦B1901转出注册地址;判令被告支付延迟将被告二注册地址迁出涉案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6月30日),并按100元/天的标准支付到将注册地址实际迁出涉案房屋为止。上述费用暂时合计为人民币356169元。9.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6日09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0-12-18
    5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雄 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佳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深圳市中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79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终止;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约,被告所预付给原告的租赁押金58000元归原告所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74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3月、4月、5月的租金(含5月份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16000元,滞纳金人民币4133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3月、4月、5月的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500元,滞纳金人民币17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的电费人民币420元,滞纳金人民币24元;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的水费人民币72元,滞纳金3元;8.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将被告二的公司住所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梅龙大道1040号共和和丰大厦B1901转出注册地址;判令被告支付延迟将被告二注册地址迁出涉案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6月30日),并按100元/天的标准支付到将注册地址实际迁出涉案房屋为止。上述费用暂时合计为人民币356169元。9.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6日09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 收起

    ... 展开
    2020-12-1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