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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地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绍兴市玛格丽特商业中心东区1幢201号2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杨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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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3278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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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2019-12-28
    2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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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执583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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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1 2019-11-12
    3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与杨鑫、赵赞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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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66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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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3-01 2019-07-16
    4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与姚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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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112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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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8-11-19 2019-06-20
    5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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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民终15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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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9 2018-08-05
    6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与杨鑫、赵赞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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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2民初63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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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09-30 2018-08-05
    7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红双喜婚庆策划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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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2执322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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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08-08 2021-09-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602民初6658号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鑫、赵赞定沈兵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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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66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鑫 赵赞定 沈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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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杨鑫(5223221980****1620)、赵赞定(3306231959****6893)、沈兵(3306021962****1030):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156000元,并支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78000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另78000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赵赞定、沈兵对被告杨鑫应支付的78000元管理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744元,由被告杨鑫负担(其中1750元由被告杨鑫、赵赞定、沈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74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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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2

    (2018)浙0602民初6658号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鑫、赵赞定、沈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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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66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鑫 赵赞定 沈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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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杨鑫(5223221980****1620)、赵赞定(3306231959****6893)、沈兵(3306021962****1030):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特商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6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杨鑫支付原告管理费人民币156000元,并支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296244元;二、被告赵赞定、被告沈兵对被告杨鑫应支付的78000元管理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8-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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