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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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可、杨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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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565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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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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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洋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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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执12122号 | - |
申请执行人-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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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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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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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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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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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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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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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杨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60元,由被告杨洋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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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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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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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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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8767号杨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越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第二笔股权款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股权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三笔股权款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股权款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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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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