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地税稽罚[2018]2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1.2015年11月职工福利支出3120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84.06元。2.2016年1月、4月、8月职工福利支出合计8304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16.23元。(二)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1.2014年1月,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一份,合同金额3625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812.50元;2014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1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10.00元;2014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1411.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1.40元;2014年10月,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64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82.00元。2.2015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0294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2.90元;7月,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合同金额200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三)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2014年土地使用税应申报628760.00元,已申报缴纳419173.29元,应补交土地使用税209586.71元。(四)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行为办公楼(售楼部)于2015年12月投入使用,房产原值16452326.00元,2016年应交房产税138199.54元,已交0元,应补交138199.54元。(五)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为2014年度1.补交土地使用税209586.71元,印花税2015.9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1602.61元。2.账面反映业务招待费支出16372.90元,按实际发生额60%计算允许税前扣除9823.74元(筹建期),应调增6549.16元;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调增16064.8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515.64元。以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1118.25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297926.74元,调整后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19044.99元。2015年度1.补交印花税10102.9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102.90元。2.已缴纳营业税4452984.75元,城建税311708.99元,教育费附加133589.58元,地方教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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