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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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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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2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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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2-18 |
2 |
刁宇,魏玉颖与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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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464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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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07-15 |
3 |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魏玉颖、刁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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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183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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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3-26 |
4 |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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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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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20-01-08 |
5 |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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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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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10-22 |
6 |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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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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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10-22 |
7 |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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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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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10-22 |
8 |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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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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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10-22 |
9 |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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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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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8-12-29 |
10 |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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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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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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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8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范正治 被告- 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黄亿洲 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黄亿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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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8-12-20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范正治 被告- 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 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黄亿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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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7-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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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123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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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2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范正治 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黄亿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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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亿洲: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正治,原审被告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12331号],你作为本案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12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驳回范正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深圳市柴灶煮意万福店餐饮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柴灶煮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6元,由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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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2 |
(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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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刘虎 余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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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之一刘虎、余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虎、余卫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虎、余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28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虎、余卫东应于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十五日内办理将两原告名下深圳市合梦网络文化传播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变更至被告刘虎、余卫东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三、被告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虎、余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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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3 |
(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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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刘虎 余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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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710号刘虎、余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合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虎、余卫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4点3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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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4 |
(2018)粤03民终8927、8928、8930-8934号(民事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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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27、8928、8930-8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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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8927、8928、8930-8934号陈勇安: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金龙、胡剑辉、陈海、林贤秋、卢才健、洪桂周、林贤泼、林杨彬、李成刚、陈勇安、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8927、8928、8930-8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由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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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5 |
(2018)粤03民终8929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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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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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8929号陈勇安: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海、陈勇安、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8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陈海货款人民币3703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陈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76.04元,由被上诉人陈海负担26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76.04元,由被上诉人陈海负担261.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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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6 |
(2018)粤03民终8927-8934号(二审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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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27-8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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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8927-8934号陈勇安:上诉人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金龙、胡剑辉、陈海、林贤秋、卢才健、洪桂周、林贤泼、林杨彬、李成刚、陈勇安、深圳市汇梦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八月二日十六点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邓婧、夏静,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孙文鑫。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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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7 |
(2017)粤0304民初61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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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茴艺餐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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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24号之一深圳市茴艺餐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茴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为深圳市茴艺餐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李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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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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