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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达商务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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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3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3

    法律诉讼16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中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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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4执1083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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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26
    2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中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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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4执1083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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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26
    3

    李方华与重庆市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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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9民初2276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李方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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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9
    4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治琼郑成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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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8执50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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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3-01
    5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管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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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8执恢189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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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29
    6

    袁光顺与李莉颜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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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54民初147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袁光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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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1-03-30
    7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光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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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申133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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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18 2020-09-16
    8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向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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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1执6366号之二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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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31
    9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鑫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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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1执392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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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07-31
    10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生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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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8执3090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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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2020-02-28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54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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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23
    2 (2018)渝0112民初54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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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3 (2018)渝0112民初54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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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4 (2018)渝0112民初51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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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5 (2018)渝0112民初54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云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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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03
    6 (2018)渝0112民初54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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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02
    7 (2018)渝0112民初51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蒋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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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02
    8 (2018)渝0112民初54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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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3
    9 (2016)渝0112民初156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和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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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1-05
    10 (2016)渝0112民初156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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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54民初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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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4民初89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袁光顺 被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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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54民初898号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46号12幢1单元4-2李莉(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08060043):本院受理原告袁光顺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莉、颜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5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不得执行坐落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46号12栋一单元4-4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312房地证2015字第10652号)。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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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2

    (2018)渝0112民初5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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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54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云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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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5417号杨云富510226197010132370: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9302.89元;二、被告杨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欠付本金36252.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8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杨云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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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3
    3

    (2018)渝0112民初5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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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54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彭全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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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5416号彭全生: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全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1月21日前的贷款本息32544元,并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逾期还款利息(以贷款本金262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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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5
    4

    (2018)渝0112民初51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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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51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蒋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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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5146号蒋学敏: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学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前的贷款本息46184元,并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逾期还款利息(以贷款本金336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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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5
    5

    (2018)渝0112民初54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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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54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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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5415号吴建: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息余额72528元;2、被告自2017年12月25日起以72528元为基数按2%每月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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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2
    6

    (2018)渝0112民初5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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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54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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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5416号彭全生: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息余额39728元;被告自2018年1月22日起以39728元为基数按2%每月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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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3
    7

    (2016)渝0112民初117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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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17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家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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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1731号李家惠: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惠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李家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13.32元、利息489.12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3513.3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李家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任韵霖联系电话:(023)67177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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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1
    8

    (2016)渝0112民初16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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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66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曾令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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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651号曾令群: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6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令群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曾令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704元及利息1881.6元;三、被告曾令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贷款本金33704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曾令群负担7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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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0
    9

    (2016)渝0112民初15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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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56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郑贤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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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23号郑贤财: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贤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5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贤财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于2016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郑贤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47元、利息710.5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42247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郑贤财负担。该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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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1
    10

    (2016)渝0112民初156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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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56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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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19号方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6300.30元、利息979.99元及违约金(以本金56300.30为基数,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70,共计3020元,由被告方勇负担。该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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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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