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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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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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7036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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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0-27 |
2 |
南宁市天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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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2执163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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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12-31 |
3 |
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与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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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1民初3573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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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18-12-17 00:00:00 | 2019-02-01 |
4 |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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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执670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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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3 | 2018-11-07 |
5 |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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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执67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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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9-06-30 |
6 |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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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2执163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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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9-12-31 |
7 |
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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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2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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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9-07-09 |
8 |
赣州市红火炉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靖江宁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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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157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赣州市红火炉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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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 2019-08-26 |
9 |
余锐;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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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保字第0028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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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9-05-20 |
10 |
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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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111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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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5-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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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724民初111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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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19 |
2 | (2017)赣0724民初111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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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3 | -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 赣州市红火炉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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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2G63中缝 | 2017-10-12 |
4 | (2016)桂0102民初1116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天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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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3-07 |
5 | (2016)桂0102民初1116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天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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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6-09-08 |
6 | -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原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何丽萍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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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6-08-11 |
7 | -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原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张珊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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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G51 | 2016-08-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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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02执恢357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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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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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7036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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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02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解除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限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80吨仲钨酸铵货物价值款9227040元(115338元/吨*80吨=9227040元);3、驳回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09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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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应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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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7036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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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7036号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已向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后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再次给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现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再次追加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和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确认原告赣州鑫洋金属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的80吨仲钨酸铵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返还该80号仲钨酸铵,如两被告无法返还则按前述《购销合同》中的货物价款赔偿原告相应损失;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1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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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3 |
(2016)云0102民初4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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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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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4276号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0102民初427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欠款260620元;二、被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本金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9元由被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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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4 |
(2016)云0102民初4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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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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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4276号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其消费欠费人民币260620元;2、判令被告就上述欠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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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5 |
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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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111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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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如下:一、存放于上海飞平物流有限公司赣州仓库中的共计55吨仲钨酸铵货物的所有权归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享有;二、解除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三、限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的55吨仲钨酸铵货物。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2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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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6 |
原告赣州市红火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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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962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赣州市红火炉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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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红火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7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存放于上海飞平物流有限公司赣州仓库中共计90吨仲钨酸铵货物的所有权归原告享有;解除原告与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限被告尼木县鸿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供应的90吨仲钨酸铵货物,并支付诉讼费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陈海东电话:0797—83030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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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7 |
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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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111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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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赣0724民初1111号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存放在上海飞平物流有限公司赣州仓库中共计五十五吨仲钨酸铵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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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8 |
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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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111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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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犹县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2017)赣0724民初111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存放在上海飞平物流有限公司赣州仓库中共计五十五吨仲钨酸铵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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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9 |
(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9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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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903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经营报》社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经营报》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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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903号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诉被告《中国经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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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10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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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3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余锐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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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38号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锐诉你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锐就(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38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请求:要求被告立刻归还原告截至2017年2月15日的本金及利息450万元。要求马上冻结被告的资产并防止其逃到国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房产评估费、延期利息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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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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