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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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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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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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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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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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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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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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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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执异3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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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2 | (2018)粤0104执异37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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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3 | (2018)粤0104执异37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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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4 | (2018)粤0104执异31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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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5 | (2018)粤0104执异34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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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6 | (2017)粤7101行初2591号 | -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被告- 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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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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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与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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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被告- 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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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支付4311470元及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产生的利息409666.5元。本案受理费44569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65472021-07-2115:19:05:645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与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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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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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与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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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被告- 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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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金本金人民币2121773元及其利息145017.2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日);第二期土地出让金本金人民币2189697元及其利息264649.21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2020年9月2日);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37337042020-12-3015:43:49:588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0)粤0105民初30770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与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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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3 |
(2018)粤0104执异499号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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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执异4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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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异499号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州树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353号保利红棉花园自编9栋106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4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州树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本院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邮政编码:510600523862062018-12-0315:52:49:0(2018)粤0104执异499号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裁定,异议,公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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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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