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703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民初5176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19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06954.98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1146781.14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代偿款7606954.98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36000元及律师费43000元;三、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的清偿对被告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被告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他证宁字第00061828、0006182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毛传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5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6408元,减半收取38204元,由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毛传平共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毛传平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吴永亮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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