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8171****98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7490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1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甘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890396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甘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7900元; 三、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毛传平、彭香莲、毛传国、叶翠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38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85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6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93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A幢113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7309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4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91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A幢112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7308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7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94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9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96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A幢103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7299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0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87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5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92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48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795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A幢114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7310号)、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F幢157号(郎房地权证建平字第15046804号)等13套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毛传平、彭香莲、毛传国、叶翠凤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甘贝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90元,减半收取82495元,由甘贝、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毛传平、彭香莲、毛传国、叶翠凤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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