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703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4246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20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08-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2620625元。 二、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0月14日的迟延息人民币19020.19元。 三、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2月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60442.59元及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付租金11532877元为基数按年息20%计算违约金。 四、被告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毛传平、毛传国对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毛传平、毛传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1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3514元,由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毛传平、毛传国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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