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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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庆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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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23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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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5 |
2 |
东莞市恒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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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28590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恒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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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8-11-27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陈庆良、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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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078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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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9-06-03 |
4 |
东莞市锐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尹锐勋,曾汉容,尹耀东,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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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财保39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锐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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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16 | 2018-08-16 |
5 |
唐倩雯、唐桥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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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6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唐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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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12-31 |
6 |
王勤、雷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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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81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王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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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23 | 2017-04-17 |
7 |
彭益令、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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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238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彭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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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14 | 2017-03-30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王秋颖、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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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787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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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1-29 | 2019-05-30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王秋颖、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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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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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5-12-17 | 2017-10-12 |
10 |
吴键芬、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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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49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键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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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01 | 2017-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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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3-7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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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宾善华 被告- 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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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3-7号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宾善华诉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宾善华支付承揽款67176.23元;二、限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宾善华返还保证金9800元;三、驳回原告宾善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385元,由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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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2 |
(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513-1号公告(殷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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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叶仲稳 叶浩球 叶存弟 叶仲田 被告- 吴辉 殷锦平 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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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513-1号殷锦平:本院受理原告叶浩球、叶仲田、叶仲稳、叶存弟诉被告吴辉、殷锦平、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四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四原告连带返还购房款本金3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2.4%)计算,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为2926933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达茵、李松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6年1月20日9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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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 |
3 |
(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51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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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叶仲稳 叶浩球 叶存弟 叶仲田 被告- 吴辉 殷锦平 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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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513-1号吴辉:本院受理原告叶浩球、叶仲田、叶仲稳、叶存弟诉被告吴辉、殷锦平、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四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四原告连带返还购房款本金3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2.4%)计算,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为2926933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达茵、李松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6年1月20日9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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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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