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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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陈泳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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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807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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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8 |
2 |
林嘉裕、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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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53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嘉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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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4 |
3 |
上诉人南京甬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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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832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甬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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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31 |
4 |
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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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1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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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23 |
5 |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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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29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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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4 |
6 |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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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3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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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4 |
7 |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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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27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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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4 |
8 |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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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2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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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4 |
9 |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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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22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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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3 |
10 |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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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26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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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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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01民初2041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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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20-07-09 |
2 | (2019)沪0101民初204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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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20-07-09 |
3 | (2019)沪0101民初2041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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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14 |
4 | (2019)沪0101民初204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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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14 |
5 | (2019)沪0101民初170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联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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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4-03 |
6 | (2019)沪0101民初1710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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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4-03 |
7 | (2019)沪0101民初1920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联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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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20-03-13 |
8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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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21 | 2020-03-10 |
9 | (2019)沪0101民初1710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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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04 | 2020-03-10 |
10 | (2019)沪0101民初170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联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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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04 | 2020-03-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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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1742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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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7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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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742号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思妍、原审被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十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张泽、陈凯、赵明升,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周超凡、古榕。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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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1)粤03民终8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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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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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144号王磊: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斌及原审被告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8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3.74元,减半收取7121.87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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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0391执25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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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114号 | - |
原告-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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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申请执行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114号、(2021)粤03民终1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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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4 |
(2020)粤03民终23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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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4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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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472号王磊: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47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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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5 |
(2021)粤03民终8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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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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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144号王磊: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被告。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书记员:孙洪璐(83535175)。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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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6 |
(2020)粤0304民初351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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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8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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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89号之二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思妍诉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内容。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人徐根保认为:一、从字面上看,《差额补足承诺函》、《协议书》旨在设立保证法律关系,而非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其字面表述完全符合保证的法律特征。二、上诉人担保的性质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对(2020)粤0304民初35189号判决书进行改判,判令上诉人不应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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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7 |
(2021)粤03民终70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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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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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022号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肖雄:上诉人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雄、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702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5日10时00分在第二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秀秀电话:0755-835357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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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8 |
(2021)粤03民终138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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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8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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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2号王磊: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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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9 |
(2021)粤03民终115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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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5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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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公告(2021)粤03民终11508号张琲、王磊: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斌及原审被告张琲、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决定由朱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钱松、审判员刘雁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金言兮,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金言兮;联系电话:0755-83535393。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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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10 |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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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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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国鑫与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内容如下:请求法院依法改判(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到期利息总额(163479.4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利率的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到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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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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