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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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公(龙)行罚决字[2019]55346号 | 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龙港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苍南县龙港湖前自来水有限公司对日常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专用仓库的视频监控存在盲区,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案。综上所述,苍南县龙港湖前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苍南县龙港湖前自来水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瓯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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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2 | 苍卫饮罚〔2018〕149号 | 温州市苍南县卫健局 |
苍南县龙港湖前自来水有限公司2018年9月11日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有浑浊度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GB5749-2006卫生标准。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8年1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苍卫饮罚告〔2018〕5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认定、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超标指数在2项以下的,裁量幅度为罚款20-1500元”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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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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