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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创信达

    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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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722号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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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4722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16 详情
    2 (2019)粤0391执1835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20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4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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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722号 -

    当事人- 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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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22号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22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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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2

    (2021)粤0305执4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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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722号 -

    当事人- 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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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22号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审911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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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3

    (2019)粤0391执18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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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18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惠妃 被告- 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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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835号普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惠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499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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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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