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245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杭州源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发票号码:00081766-00081768,开票日期:2015年10月12日,货物名称:配件,共计金额85554.70元,共计税额14544.30元。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都用现金支付。以上事实证据有: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3.法人代表谈话笔录。4.银行付款回执复印件。5.记账凭证、库存商品明细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复印件。6.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7.完税证明复印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6543.2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6543.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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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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