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赣市)工商(市)罚决〔2017〕1号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对当事人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对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且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对当事人虚假广告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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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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