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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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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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智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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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9-22 |
2 |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智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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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6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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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2-31 |
3 |
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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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66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智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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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03 |
4 |
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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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智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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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20-09-22 |
5 |
陈再喜、刘智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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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8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再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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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7-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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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智贤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陈乐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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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8-11-11 |
2 | (2018)粤0303民初166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智贤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乐伍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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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8-09-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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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537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477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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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2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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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24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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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247号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0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2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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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2 |
(2020)粤03执54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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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4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智贤 被告- 陈再喜 陈银卿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乐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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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441号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刘智贤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0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4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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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3 |
(2019)粤03执异1055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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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05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易德文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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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55号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易德文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异10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易德文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执11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驳回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执118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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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4 |
(2019)粤03执异1056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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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05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易德文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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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56号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易德文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异10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易德文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执11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驳回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执119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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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5 |
(2018)粤03民初30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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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智贤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陈乐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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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初3036号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被告,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初30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智贤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亿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智贤诉讼保全担保费64038元;三、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可向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3420.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均由六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3420.1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刘智贤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583420.19元,保全费5000元,向原告刘智贤支付公告费950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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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6 |
(2018)粤03民初30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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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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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初3036号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被告,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初30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智贤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亿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智贤诉讼保全担保费64038元;三、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可向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3420.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均由六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3420.1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刘智贤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583420.19元,保全费5000元,向原告刘智贤支付公告费950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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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7 |
二审裁定书(2020)粤03民终36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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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6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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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3607号陈乐伍: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智贤及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银卿、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陈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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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8 |
(2018)粤03民初3036号开庭公告(已延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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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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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初3036号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银卿、陈乐伍、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本院将于二○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十四时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组织证据交换,定于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时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梁媛、刘向军、叶艳,书记员:刘振光。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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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9 |
(2018)粤03民初303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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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智贤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陈乐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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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初3036号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银卿、陈乐伍: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贤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本院将于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组织证据交换,定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梁媛、刘向军、叶艳,书记员:刘振光。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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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10 |
(2018)粤0303民初16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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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66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智贤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陈乐伍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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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贤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6658号案件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19年11月20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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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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