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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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市监处字[2020]52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广州韩居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RT64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永和路38号(厂房一)法定代表人:张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1月11日营业期限:2017年01月1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2020年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公示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当事人实施“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工作,发现当事人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中,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和负债总额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并于2018年11月5日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直至2019年12月19日才按要求修改完成上述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代理人何秋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何秋红的合法身份;3、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直至2019年12月19日才按要求修改完成2017年度报告信息;4、原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当事人实施“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工作时记录的“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对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从市温责改字〔2018〕1105001号)1份,以及当事人在上述“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工作中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共17页)1份,证明原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5日在“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中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并于2018年11月5日对其发出限期30日内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5、我局对委托代理人何秋红所作询问笔录2份,以及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提供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书面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因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被原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限期30日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直至2019年12月19日才按要求修改完成2017年度报告信息的事实。2020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场监管灌处告字〔202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该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综上,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和负债总额等信息均属于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当事人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中,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和负债总额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构成了公示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般级别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项目多,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时间长,情节严重,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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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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